简新华:驳贾康等对所有制、劳动价值及剩余价值理论的歪曲

作者:简新华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25-06-09 41

所有制和劳动价值及剩余价值理论的守正创新

——与贾康等学者的相关论著商榷

简新华

摘要:我们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和主张,贾康等人认为《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所有制”应改译成“扬弃私有制”,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认为不需要“消灭私有制”;必须正确把握和解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决不是要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不是要建立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必须正确解读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实事求是地承认资本家的生产性管理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其总收入不全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个论断并不能否定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私人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剥削。

简新华:驳贾康等对所有制、劳动价值及剩余价值理论的歪曲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基础,所以必须坚持,即守正;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理论,没有穷尽真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充实完善,即创新。贾康、苏京春在《全球化》2019年第4期发表的文章《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以下简称“贾文一”)和贾康、张新强在该刊2023年第2期发表的文章《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以下简称“贾文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和发展方面做了努力和尝试。首先必须肯定的是,与对马克思主义的“过时论”“否定论”不同,贾康教授等人认为“要在中国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只是在如何正确理解和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基本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贾康教授等人的这两篇文章,涉及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所有制理论、分配理论、管理劳动理论、资本和剥削理论等重大基本原理,关系到能否真正坚持守正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这些基本理论和核心基石。2023年,贾康教授在民营经济相关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中自豪地说,《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原是一家核心期刊的约稿,由于没有通过外审没能刊发,但最后被《全球化》发表了,能够公开见于学术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见到一个能站住脚的批评该文观点的论据。也就是说,学术界至今还没有人对他的观点提出“站住脚的批评”,他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仔细拜读之后,笔者深感这两篇文章提出的不少观点值得商榷,所以特写此文予以回应,提出以下商榷意见,请贾康教授等人批评指正,以求得正确的认识。

一、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消灭私有制”

(一)把《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所有制”改译成“扬弃私有制”也不能证明马克思主义认为不需要“消灭私有制”

“贾文一”提出,“如力求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述的相关思想,应当认为‘扬弃私有制’才是较准确的汉译”,还认为所谓“扬弃”“表示的是事物发展中对旧质既抛弃又保留、既有克服又有继承的关系”①,但是并没有清楚具体地说明“扬弃私有制”要抛弃和克服的是私有制的什么,尤其是要保留、继承的又是私有制的什么。“贾文一”说不出来具体内容,因为从长期来看,私有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走向灭亡,不存在什么保留、继承的问题。把“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恰恰不是“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述的相关思想”,而是歪曲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述的相关思想。“贾文一”提到了“扬弃‘私有’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这说明“贾文一”是坚持私有制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而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必然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有人不停地在关于《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究竟是翻译成“消灭”还是“扬弃”才更准确、更合理的问题上纠缠。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十分清楚的,它并不复杂,我们也没有必要花太多的精力在这个问题上。因为,私有制迟早会消亡,只要不认为“私有制高效永恒”,翻译成“扬弃”或者“消灭”,又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更何况,消灭私有制的观点,并不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表明的,而是在其他多个重要经典论著中反复明确论述的基本原理。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这种强大的、容易增长的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私有制和资产者远远不能驾驭的程度,以致经常引起社会制度极其剧烈的动荡。只有这时废除私有制才不仅可能,甚至完全必要”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提出,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甚至明确宣布,“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④。“废除”“否定”“丧钟”不是消灭、消亡,还是别的什么吗?还要保留、继承私有制的什么吗?由这些论述可见,这个表述翻译成“消灭私有制”是完全准确的,也是正确合理的。

如果主张把“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是想为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毫不动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理论依据,笔者认为,这种愿望可以理解,但是方法可能不恰当。这里笔者更希望,人们不要借口翻译成“扬弃私有制”更准确合理,试图推销“私有制高效永恒论”和中国应该实行“私有化”的主张。

(二)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和主张

“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私有制理论的核心和结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和主张?笔者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为什么要“消灭私有制”?这是因为私有制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消灭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不断尖锐化的必然结果。虽然私有制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我们不能否定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贡献,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的中后期,私有制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最终必然走向灭亡。这不是由主观意愿和道德观念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决定的必然趋势。

第二,怎样才能“消灭私有制”?首先,私有制不可能像有的人希望的那样在短期内消灭,更不可能马上消灭。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部分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由部分地区到全世界的渐进过程,只有到了私有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后,它才可能完全消灭。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⑤。从现在世界各国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私有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还没有发挥出来,私有制还有一定的生命力。其次,私有制存在了几千年,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存在了几百年,完全消灭私有制可能也需要几百年。最后,从部分到完全消灭私有制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仅仅凭借良好的主观愿望就能够做到的。这个条件首先是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也就是能够做到共同富裕、按需分配和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消灭私有制还必须通过社会革命和改革,建立必要的社会制度,主要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革,利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政权的力量,逐步改造和减少私有制、建立和发展公有制,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这些条件的任务十分艰巨,不可能一蹴而就、短期做到,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必须长期坚持不懈、艰苦奋斗。

二、必须正确解读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一)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决不是要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不是要建立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界还纠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到底是要重建什么样的“个人所有制”,要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还是重建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问题。究竟应该怎样正确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贾文一”写道,“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提出,应该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⑥。但是,这种“个人所有制”具体是什么,又如何重建?“贾文一”始终没有正面明确回答,只是在用大量篇幅从理论和实际上论述中外股份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依据、实际情况和作用。其在论述中国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主张和措施的过程中,提出了以下令人费解的观点:“股份制的创新在适应生产力的轨道上,实际上是贡献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尤其在历史视角和供给侧创新的视角下,于‘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最为重要的实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其必然性,这一逻辑在理论上可说是贯通无阻的。”⑦此文还说,“股份制作为企业制度的创新,是实现‘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扬弃’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关键”“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核心与实质是资本社会化”“资本社会化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程”“混合所有制是联结股份制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关键性创新机制”⑧。从“贾文一”的这些论述可见,这些观点实际上意味着此文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就是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重建的途径就是通过资本社会化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严重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成立,令人无法接受,需要商榷。

“贾文一”既看到了“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思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发展目标是社会所有制”,又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要建立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但是,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即“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⑨,这就是公有制,而且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并不必然是公有制。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贾文一”还说,“新的‘社会所有制’,即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结合股份制的具体特征,应在此逻辑框架内理解为由私人资本的扬弃而来的资本的社会化——‘社会资本’的公有制。社会实际生活中,股份制正是以具有清晰的个人持股形式和聚沙成塔的联合机制,结束从小生产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是以实质上的‘社会所有制’为结局、以普遍的社会成员的股权‘个人所有’为形式的社会企业制度”⑩。仔细琢磨这段像天书一样的论述,“贾文一”实际上认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新的‘社会所有制’”,也就是“‘社会资本’的公有制”,而且还是“以普遍的社会成员的股权‘个人所有’”。由此可见,“贾文一”存在概念混淆不清、论述自相矛盾、在理论逻辑上不是“贯通无阻”而是混乱不通的问题。这样说的原因有三点。第一,什么是“‘社会资本’的公有制”,其可不可能存在?这个问题只有他们自己明白,没有其他人知道。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是一种私有制、社会所有制就是公有制,也没有提出“‘社会资本’的公有制”的概念,而且,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资本’的公有制”(假定这种所有制的确存在)、“以普遍的社会成员的股权‘个人所有’”是四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可能像“贾文一”所说的那样,同时是这四种所有制形式。很明显,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胡言乱语。第三,股份制是企业制度,虽然它要以一定的所有制为基础,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其本身不是所有制的一种类型,所以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也不可能是股份制。

要正确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只要不“死抠”,更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心所欲地曲解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其实也不难。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⑪。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也是一种“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且他明确说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以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绝不会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因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是一种私有制,马克思在这里绝不可能是自相矛盾地主张要用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更何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还明确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⑫。他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更加清楚地说:“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⑬这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前提下,重建的应该是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产品包括消费品或者说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被资本占有的,雇佣工人必须拿工资去购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所有产品包括消费品都由劳动者共同占有,再按一定的原则公平分配给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从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可见,“贾文一”虽然承认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但是又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不应理解为是在生活资料层面”,这实际上就是认为要重建的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就是另外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也是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本意的,甚至是与之恰恰相反的。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是一种私有制,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贾文一”却认为要重建的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实际上也就是要“重新建立私有制”,这明显逻辑不通,直接违反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

与上述“消灭”与“扬弃”的争论一样,笔者也希望,人们不要借口“重建个人所有制”应该是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来否定私有制最终必然灭亡的大趋势,为中国应该实行“私有化”的错误主张提供理论依据。

(二)必须正确把握和解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贾文一”在所有制问题上之所以会出现概念不清、逻辑混乱,可能与其对所有制的认识上存在的缺陷、混淆了许多相关重要概念有关,笔者认为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说明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

由于经典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实行公有制、必须消灭私有制,再加上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引进和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中国提出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以后,为了回避“姓公姓私”“姓资姓社”这个敏感问题,经济学界提出了许多内涵不清、外延特征不明的新概念,甚至是不正确的所谓新理论,有些甚至成为流行概念被广泛使用,这把所有制范畴搞得十分复杂混乱,现在特别需要对此进行澄清、理顺。

笔者认为,所有制一般是指资产(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安排,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这里的“谁”就是所有者,包括个人、家庭、阶级、集团、国家或者社会,所有者拥有资产的占有权、处置权、转让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等。资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制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就必然存在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社会以不同的所有制为基础。按照所有者的构成及其性质和特征的不同,所有制主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私有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私有制是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资产所有权一般要量化到个人的所有制,存在个人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小私有制)、奴隶主私有制、地主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这种资产不量化到个人的特殊私有制)等多种类型。公有制是资产属于多人乃至全民或全社会共同所有,资产所有权不量化到个人的所有制,存在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包括资产不量化到个人的合作制)等多种类型。混合所有制是资产所有权属于参与混合的个人、非公有制的企业或者单位、公有制企业或者单位和国家共同所有,资产量化到参与混合的个人、非公有制和公有制的企业或者单位、国家机构的新的所有制,存在股份形式的混合、合作形式的混合等多种类型。

从现在人们对混合所有制类型的认识来看,其存在广义混合所有制和狭义混合所有制之分。广义混合所有制包括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不同私有制的混合、不同公有制的混合、国家所有制与各种非国家所有制的混合等四类;狭义的混合所有制专指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笔者认为,狭义的混合所有制应该是对混合所有制更为准确科学的理解,所谓“混合”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混合所有制应该专指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因为不同私有制的混合,实际上就是私有制的不同类型,其私有制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没有根本改变;不同公有制的混合,实际上就是公有制的不同类型,其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也没有根本改变;只有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才是真正的混合所有制,才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和特征。

现在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中性的⑭。其实不然,混合所有制仍然有谁是主体、谁控股、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即使是由公有制与私有制混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不公不私或者非公非私的“中性”所有制,同样具有“姓公姓私”性质和特征。混合所有制的公私性质由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单位的资产构成情况决定,主要看谁控股、谁为主体、谁处于主导地位。如果是私有者控股或者说以私有制为主体和主导,就主要呈现出私有制的性质和特征,总体属于私有制范畴;如果是公有者控股或者说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主导,就主要呈现出公有制性质和特征、总体属于公有制范畴。

国家所有制到底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或者两者都不是?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由于国有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所有权也不量化到个人,所以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类型。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国有资产虽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所有权也不量化到个人,但不一定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既可能是公有制,也可能是私有制,不能笼统地说国家所有制就是公有制。从公有还是私有的角度来看,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出现的国家所有制是什么性质,应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如果国家主要代表掌握私有资产权的阶级的利益、主要为掌握私有资产权的阶级服务,其国家所有制就属于私有制性质,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如果国家主要为无产阶级、劳动人民服务,代表无产阶级、全体人民掌握公有资产,其国家所有制就属于公有制性质,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制。

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或者公有制混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又是什么性质?由于从公有还是私有的角度来看,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或者公有制混合而成的混合所有制,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性质。如果是私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这种所有制就是具有私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如果是私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那就要看参与混合的私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在混合所有制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假若是私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控股、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它就主要是具有私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假若是公有制控股、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它就主要是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这种情况应该是极其罕见的,因为在私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公有制很难存在,即使存在,其所占的比重也必然很小。如果是公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它就是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如果是公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那就要看参与混合的公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在混合所有制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假若是公有制性质的国家所有制控股、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它就主要是具有公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假若是私有制控股、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它就主要是具有私有制性质的混合所有制。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是通俗的说法,虽然大家都在使用,但二者不是准确科学的学术概念。当然,经营方式与所有制是紧密相关的。所谓“民营”,严格准确地说,应该是指由民间个人、家庭或者组织机构经营,与国营,即国家政府机构经营相对应的经营方式。它不是所有制概念,而是经营方式概念,包括私人经营、家庭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形式。虽然经营方式与所有制紧密相关,但两者存在重大区别,不能混淆,也不能等同,而且不同所有制企业可以采用同样的经营方式。比如,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采用股份经营、委托代理经营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对中国流行的“民营经济”的说法存在几种不同的解读:有的人把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有制经济、外国在中国办的外资经济等;也有的人把民营经济理解为非国有经济,也就是说除了国有经济之外的经济都是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有制经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等;还有的人觉得民营经济不应该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办的外资企业,但应该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甚至有的人认为民营经济就是“人民经营”的经济,不仅实行租赁经营、委托代理经营、股份经营的国有经济也是民营经济,而且所有的国有经济都应该是民营经济,因为国有经济也是人民的经济,都是由国家委托相关人员代表全体人民经营的。与这些关于民营经济的不同解读对应,对民营企业也存在几种不同的理解,比如认为民营企业不仅包括所有非公有制企业,而且包括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包括实行“民营”的国有企业。而且直到现在,各界也没有明确说清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的区别和联系。从这几种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不同解读可见,把民营经济既看成是所有制概念,又当成经营方式概念的做法,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我们必须澄清这些模糊认识,做出科学准确的界定。准确地说,中国所说的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经济,应该包括个体经济、私有制经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外资经济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不仅包括所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而且包括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但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

股份制(公司制)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企业经营方式概念,不是所有制概念,其本身不是所有制,更不是公有制。股份制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是,股份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说具体组织经营方式,所有制是股份制建立和运行的经济基础。私有制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公有制也可以采取股份制形式,混合所有制更采用的是股份制形式。由于股份制具有资本社会化、企业法人化、风险分散化、责任有限化、两权分离化、管理专业化等特点,⑯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股份制为形成混合所有制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实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使得私有制能够比以往容纳更多的生产力,也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有些类似于股份制或公司制)。但是,股份制同样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它只是缓解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股权分散的所谓“人民资本主义”依然还是资本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⑰。这也就是说,股份制只是向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演进过程中的“过渡形式”,最终也是要消失的。因此,股份制绝不会是马克思所说的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

三、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及管理劳动理论的守正创新

“贾文二”指出,该文的主题是要“依基本原理探讨发展和丰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体系”,其在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管理劳动理论、剥削理论、分配理论等重要基本理论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贾文二”是在坚持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前提下推进理论创新和发展,提出了“为何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亦或资本家占有并管理生产资料的实践活动不算作劳动?”这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也认同“贾文二”的企业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但是它在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推论及其论证的论据和方法上都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下面按照“贾文二”的论述顺序,从基本概念开始逐一提出商榷意见。

(一)“贾文二”对于三对“劳动”概念及其内在对应性的理解有误

“贾文二”写道,“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直接劳动(劳动)与间接劳动(管理劳动),这三对概念在《资本论》第一卷到第三卷中都有涉及,它们也都可以被视为在付出人身能力耗费维度上的一般无差别人类抽象劳动,即属于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它还说,“卓别林电影中表现的生产线上的工人所从事的劳动显然属于前三者,工程师、科研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劳动则主要属于后三者”⑱。笔者认为,这种判断和理解可能不准确、太绝对、不完全符合实际,存在片面性。

第一,“贾文二”在没有明确界定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的内涵、外延和特征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地把直接劳动说成是劳动,而且是工人的劳动,把间接劳动说成是管理劳动,是工程师、科研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劳动,这是不准确的,违背了基本的形式逻辑。因为劳动是广义的概念,直接劳动是劳动的一种类型,是一种狭义的劳动,应该是劳动包括直接劳动,而不是相反——直接劳动包括劳动——更不是直接劳动等于劳动。如果说间接劳动就是管理劳动,它在后面又说工程师、科研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劳动是间接劳动(管理劳动),这也是不准确的,工程师、科研人员的劳动显然主要不是管理劳动,而应该是技术指导服务劳动、科研劳动。

第二,“贾文二”认为工人的劳动属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片面的。因为劳动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所谓体力劳动是指耗费体力的劳动,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特殊训练、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任何一种劳动都要耗费体力和脑力,所以同时既是体力劳动,也是脑力劳动,不同劳动在这方面只有主次的区别,即主要是体力劳动还是主要是脑力劳动,不能说工人的劳动只是体力劳动,完全没有脑力劳动,也不能说工程师、科研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等的劳动都是脑力劳动,完全没有体力劳动。还不能说工人的劳动都是简单劳动,完全没有复杂劳动,普通工人的劳动可能主要是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但是高级技工、大国工匠也是工人,而他们的劳动应该主要是脑力劳动、复杂劳动。

而且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是除了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之外,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紧密相关的重要的一对劳动概念,“贾文二”基本没有论述,所以就难以准确地说清什么劳动创造价值。

(二)“贾文二”使用多个内涵外延不清的概念和非科学的方法使得论证极不严谨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不仅马克思对此早有相关论述,而且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经济学家已经与时俱进地对此提出了创新观点,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些观点也是可以清晰明了地说清楚相关道理的(笔者将在后文予以介绍和说明)。“贾文二”为了论证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而大费周章,从商品价值思想史、剩余价值学术史开始讲起,使用了不少自己发明的内涵外延不明而且前后不一致的非科学概念和不符合实际的说法,运用非科学的方法来解释,使得其论证极不严谨,让人看不明白(笔者猜想这可能是没有多少人回应贾康教授等人文章的原因之一)。

第一,“贾文二”先后几次使用“劳动价值”这个概念,其中既有“都不能必然引向资本家、企业家(管理人员)不创造劳动价值这一命题”的说法,又有“不具备创造劳动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可能”的说法,还有“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其他人劳动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劳动价值”的说法。⑲然而,到底什么是“劳动价值”,是指劳动具有的功能或者作用吗?“贾文二”也没有对此清楚地界定和说明。众所周知,经济学研究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不是什么“劳动价值”,所谓“劳动价值论”是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的理论的简称,这里的“劳动价值”根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即使说“劳动价值”是指劳动具有的作用,“贾文二”所说的“劳动力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也是说不通的、不能成立的,因为那就是“劳动力所创造的劳动的作用”的绕口令式同义反复,劳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能够创造商品的价值,不是创造什么“劳动价值”。

第二,文中提到“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说法,这种劳动力指的是谁?“贾文二”先说是“雇主/管理者”,中间说是“包括‘资本家’和‘企业家’”,最后又说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的管理劳动”,⑳这种说法也是不严谨的。因为,企业家是专业化职业化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资本家可以同时是企业家,但是企业家不一定同时是资本家或者雇主,“贾文二”既然把企业家说成是职业经理人、管理者,那么企业家就不一定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

第三,“贾文二”的理论逻辑似乎是,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人类体力、脑力的耗费,也是抽象劳动、复杂劳动、管理劳动,所以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论逻辑,这种生产经营劳动也应该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种看法存在对劳动价值论的误解,以这种理论逻辑来证明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是不严密的,难以说服人。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而非所有的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都是劳动,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所有的抽象劳动、管理劳动都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因为所有的人类活动都要耗费体力和脑力,并不是所有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都是劳动,比如偷盗抢劫也要耗费体力和脑力,但不是劳动;所有对人类有益的体力和脑力耗费可以说是劳动,但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比如个人的体育锻炼、唱歌跳舞、下棋打牌等非表演收费的文体活动可以说是劳动(也可以说是有益的休闲活动),但不是生产劳动;抽象劳动、管理劳动能够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不是所有的抽象劳动、管理劳动都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比如国家公务员的抽象劳动、管理劳动虽然是社会必要的有益的活动,但不是生产劳动,不能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由于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只有生产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物质商品和有偿提供的服务)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笔者认为,之所以说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主要不是因为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人类体力脑力的耗费,也是抽象劳动、复杂劳动、管理劳动,而主要是因为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㉑。这就是说,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两重性:生产性和剥削性。从生产方式、社会化生产和劳动过程的特点和要求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客观上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管理,否则社会生产无法进行,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马克思把这种劳动称之为“指挥劳动”“管理劳动”㉒,因此,这种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活动也是生产性劳动或者说生产性管理劳动,必然也会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包括资本家的企业),应该都是如此。不仅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私有制企业被聘用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是生产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即使是资本家或者企业主,如果不是委托其他人(职业经理人或者说企业家),而是自己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这种组织管理活动也应该是生产性劳动,也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生产关系方面看,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要监督工人劳动、力求利润最大化,还具有剥削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资本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剥削行为,完全不是生产性劳动,完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应该才是逻辑一贯的完整的认知。

第四,马克思没有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贾文二”认为,“在他对商品价值变动的分析框架中,完全忽略资本家介入生产活动中所发挥的任何作用,在这一章中马克思所用的概念、思路,都只是结合这个逻辑框架”㉓。这是对马克思的严重误解。马克思曾经高度评价和肯定资本和资本家的重要历史作用,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㉔。马克思还直接明确指出,资本家“除了他作为资本家的性质之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一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等价物”㉕。他进一步指出,“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 of industry)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与报酬”㉖。由这些论述可见,马克思不仅肯定了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而且还直接或者间接地说明了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也是劳动者,也创造一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其收入(产业利润)包含有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即自己的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遗憾的是,“贾文二”的作者可能没有仔细阅读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第四卷),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出这样严重不符合实际的结论。

第五,关于“贾文二”提出的“二类型的劳动力价值计量公式”,笔者仔细阅读了相关论述,认为不论这两个计量公式是否准确科学,最多也只是说明作者认为的工人和资本家的劳动力价值的计算及其变化情况,根本就得不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和占有生产资料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共同创造的”这个“贾文二”所说的“对剩余价值的新认识”。

(三)必须正确解读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的确,马克思主义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包括资本家和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是不是完全不是生产劳动,管理劳动是不是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企业老板(雇主或者说资本家)的全部收入是否只是企业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其中是否包括他自己的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全部是剥削收入,这些问题都是可以深入研究和发展的。笔者认同“贾文二”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需要发展和丰富、应该承认管理劳动也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观点。但是,“贾文二”总结说,“通过以上分析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剩余价值并非全部是工人的劳动创造的,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的管理劳动与工人的劳动共同创造的”㉗。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个最后的结论。因为这种说法虽然坚持了商品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并不准确,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剩余价值,这可能造成资本家的收入全部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资本主义企业不存在剥削、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不存在谁剥削谁的关系等误解。工人和职业经理人都是雇佣劳动者,其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剩余价值;而资本家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这种管理劳动中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㉘归资本家自己所有,不存在资本家自己剥削自己的问题,这种剩余价值也不是具有剥削性质的剩余价值。

(四)承认资本家的生产性管理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其总收入不全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不能否定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私人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剥削

其实,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或者说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否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被提出来的。如前所述,马克思本人就间接地论述过这个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做了回答。

1995年,程恩富教授就指出,“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管理的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否定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他还提出,“倘若生产性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二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而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他认为,资本家获得的“与其实际从事具体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报酬或收入,它在数量上大约同经理市场上形成的经理收入差不多”。他还强调,“从现代企业管理二重性推论和抽象出来的观点,即承认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本所有者和资本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生产劳动性质或成分,没有否定私营业主的主要收入是剥削性的所有权收益,没有否定大量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并与被雇佣的劳动阶级相对立”,“在承认私营业主某些活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同时,还是主张最终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最佳结合的共同富裕”㉙。笔者赞同程恩富教授对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这种坚持和发展。马克思指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实际上是在剥削劳动”㉚,他还说,由经理代替资本家直接管理的企业,扣除支付给经理的“管理工资”以后仍然有利润,这种“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㉛。这表明,即使承认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本家的总收入中包含有其管理劳动的收入这部分,也不能认为资本家没有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没有剥削。如果说资本家也是劳动者,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其创造的利润完全是自己的劳动所得、没有剥削工人,那么,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去哪了?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成为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工人却不可能,这仅是因为资本家的劳动主要是复杂劳动、脑力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吗?显然,这是说不过去的。

中国的经济情况更符合现代经济实际和理论逻辑一贯的正确观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两重性,其收入中应该相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由管理劳动取得的劳动收入(相当于非资产所有者的职业经理人,即企业家,获得的工薪收入);二是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的剥削收入,虽然总收入不完全是剥削性收入,但是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私营企业主存在剥削的事实,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剥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和合法性。

本文最后还想强调的是,承认雇工经营的私人资本和私有制企业存在剥削,并不意味着短期内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私有资本,也不能说私有资本和私有制万岁永恒。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理论依据,不意味着就必须否定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剥削理论、私有制灭亡论和公有制主体论,进而树立劳动资本价值共创论、剥削不存在论、私有制高效永恒论和私有制主体论。㉜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

[3]程恩富:《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社会科学》1995年第7期。

[4]简新华:《“所有制中性”是市场经济规律还是谬论?》,《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

[5]简新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再思考》,《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7]简新华:《“所有制中性”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

[8]简新华、于海淼:《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新特征、影响与应对》,《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6期。

[9]简新华、余江:《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吗?——兼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经济研究》2016年第12期。

注释:

①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1页。

④《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31-832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⑥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

⑦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

⑧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5、754页。

⑩贾康、苏京春:《发展中的股份制: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资本社会化达成资本私有制的积极扬弃》,《全球化》2019年第4期。

⑪《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32页。

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3页。

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4页。

⑭关于“所有制中性论”,笔者曾经专门写文章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参见简新华:《“所有制中性”是市场经济规律还是谬论?》,《上海经济研究》2019年第5期;《“所有制中性”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观点》,《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⑮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政府以巨资救市,美国财政部对遭受重创的通用汽车公司注资,以“华尔街国有化”拯救危机,有人认为,这宣告“美国曾经引以为豪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终结”,讽刺美国要像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样,搞“美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出美国应改名为“美利坚社会主义合众国”。这种说法一半是实话,另一半是笑话。的确,这次危机宣告了“美国曾经引以为豪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终结”,但是美国的国家所有制不是公有制,美国的“国有化”不是社会主义的国有化,美国政府采取的救市政策只是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措施,而不是要搞什么“美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不是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只是要弥补市场失灵,改良资本主义制度,只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克服危机,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危机。参见简新华、于海淼:《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根源、新特征、影响与应对》,《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6期。

⑯参见简新华、余江:《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吗?---兼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经济研究》2016年第12期。

⑰《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98页。

⑱贾康、张新强:《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全球化》2023年第2期。

⑲贾康、张新强:《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全球化》2023年第2期。

⑳贾康、张新强:《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全球化》2023年第2期。

㉑《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8页。

㉒《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1、436页。

㉓贾康、张新强:《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全球化》2023年第2期。

㉔《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5-926页。

㉕《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0页。

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550-551页。

㉗贾康、张新强:《依基本原理扩展的“剩余价值”认知框架及“管理劳动”的相关辨析》,《全球化》2023年第2期。

㉘笔者认为,剩余价值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也不仅仅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5页)。按照马克思的这种理论逻辑,剩余劳动就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经济范畴,在存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其他社会形态中,必然存在的剩余劳动也必然创造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应该是剩余价值。参见简新华:《也谈资本增殖与价值增值和“资本一般”》,《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5期。

㉙程恩富:《生产性管理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社会科学》1995年第7期。

㉚《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8页。这里的“剥削劳动”是指对劳动的剥削行为,不是说剥削也是一种劳动。

㉛《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38页。

㉜这些看法笔者在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发表的文章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再思考中已经展开过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本文原载《政治经济学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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