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根先:耕者有其田:一条贯穿中华文明的政治主线

作者:全根先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26-06-18

全根先:耕者有其田:一条贯穿中华文明的政治主线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这句千古名言不仅道出了人们安身立命的心理基础,更揭示了中华文明最深层的治理密码——土地。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的农耕文明,黄河与长江流域的粟作与稻作农业,塑造了中华民族对土地一种融入血脉的终极关怀。《白虎通义·社稷》释“社”为“土地之神”,历代帝王祭天必先祭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背后,是国家对土地分配与民生安顿的绝对责任。《周易·系辞传下》载:“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石、王朝赋税与兵源的母体。土地同时承担着三重功能:生存资料(养民)、身份标志(自耕农为良民,佃农、流民则游离于秩序之外)、政治根基(税收基础)。因此,“耕者有其田”从来不只是一个经济分配问题,而是关乎政权存亡与社会正义的最高政治命题。

如果将这一命题置于世界文明的坐标中考察,中华文明的这一特性便愈发鲜明。古希腊罗马的土地虽曾推行公民份地,却始终与奴隶制和大庄园的扩张相伴,公民权而非生存权构成了地权的边界;欧洲中世纪实行封建采邑制,农奴依附于领主份地,人身不自由与土地不可私有是其常态。唯独在中国,自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起,国家便以“制民之产”为己任,视“耕者有其田”为消解社会张力、维系王朝存续的主动治理术。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土地属于“天然共同体”,国家作为共同体的人格化扮演着最高地主的角色。这恰好是理解中国历代王朝反复“均田养民”却又陷入治乱循环的理论视角。

“耕者有其田”,这一思想种子早在先秦时期便已深植人心。孟子在游说齐宣王、梁惠王时,便描绘了“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的美好图景,并明确提出:“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上》)所谓“恒产”,在农耕社会首先是可世代耕作的田亩。孟子推崇井田制的精神内核,使耕者拥有相对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相信唯有如此百姓才会“死徙无出乡,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这一“制民之产”的民本思想,成为后世一切限田、均田主张的理论源头。西汉时,董仲舒目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向汉武帝疾呼“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王莽代汉以后,更激进地推行“王田制”,宣布“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试图以恢复井田制遏制土地兼并,虽因豪强抵制旋即废止,却说明“耕者有其田”始终是士大夫心中的政治理想。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采纳李安世建议,推行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按人口授田,还受有时。这一制度被北齐、北周、隋唐沿用近三百年,造就了贞观、开元盛世的农业基础。然而,均田制终因庄园经济膨胀、权贵隐匿兼并瓦解于唐中叶,而杨炎两税法的出台,某种意义上等于承认了土地私有买卖的不可逆性。宋代“不抑兼并”政策使“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明末“皇室庄田”遍布各省,顾炎武在《日知录》中痛陈“有田者不耕,耕者无田”。两千年治乱,反复印证同一规律:新朝以战争洗牌重新授田→小农经济恢复→土地渐趋兼并→自耕农沦为佃农或流民→税收萎缩、流民暴动→旧朝倾覆。这个循环之所以难以靠皇权自身打破,根本在于封建王朝无法废除土地私有买卖制,也就无法阻止“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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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催生的悲观绝望,在历史长河中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农民战争。秦末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直接原因是“失期当斩”,深层背景是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加速兼并,关中、蜀中良田尽归军功地主,广大农夫沦为刑徒与戍卒。西汉末年绿林、赤眉起义时,王莽曾试图以“王田”均分土地安抚民怨,却两头不讨好,迅速败亡。唐末黄巢自称“冲天大将军”,所过之处摧毁门阀庄田,客观上打击了均田制崩溃后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占有格局。元末红巾军高呼“天遣魔军杀不平,不平人杀不平人。不平人杀不平者,杀尽不平方太平”,矛头直指蒙元贵族圈地与江南地主兼并。明末李自成提出的“均田免粮”口号,在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第一次将重新分配土地作为明确政治纲领提出,而不止于反暴政反重税。当时民谣唱道:“吃他娘,穿他娘,开了大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正是因为承诺免除苛赋并重新分配土地,起义军获得北方千万无地农民追随。

然而,李自成进城后未及系统推行土地改革便兵败,这一重大历史课题最后留给了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是由于当时还没有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没有新的阶级力量,没有先进的政党,因而这种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得不到如同现在所有的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样,就使当时的农民革命总是陷于失败。”两千多年的历史轮回表明:没有超越私有制框架的制度创新,“耕者有其田”只能是王朝初建的短暂恩赐,无法成为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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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孙中山将传统平均地权思想与西方土地学说相结合,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重新阐释三民主义时正式提出:“耕者有其田,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他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演讲《民生主义》时系统论述了这一主张,希望先“照价征税”“涨价归公”,渐进实现耕者自有耕地,避免暴力流血。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大陆期间,因严重依赖地主士绅阶层支撑,始终未敢真正触动封建地权,“二五减租”多半流于纸面。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暗示:国民党失去农村,恰因其回避了土地再分配这一根本问题。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中国共产党自二大起即关注农民命运。1922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没收军阀官僚田地分给贫农;1927年八七会议确定土地革命总方针;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兴国县土地法》逐步完善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原则;1931年毛泽东明确“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及农民享有土地所有权。1946年《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一条开宗明义,“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约一亿解放区农民无偿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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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地改革推向全国,三年间使三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分得七亿多亩耕地,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土地再分配。陈毅元帅曾感慨:“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推车的正是刚刚领到土地证的贫雇农,他们知道,保卫这个政权就是保卫自己的土地。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耕者有其田,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把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从而造成将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至此,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政治主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得以真正实现。

这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完全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民土地问题的科学预见。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醒无产阶级政党:“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指出:“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限度’,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另一方面,小农经济的私有制并非社会改革的终点。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当新中国废除封建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后,便顺理成章地引导农民通过互助组、合作社走向集体化,超越封建王朝“均田—兼并”的历史循环,阔步迈向社会主义大生产。

随着时代变迁,“耕者有其田”在当代已实现了创造性制度转换。土地改革后建立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于1953年起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逐步过渡为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完成土地公有化改造。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以“大包干”生死状冲破公社体制,催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将经营权重新交还给耕者,实质是让耕者重新掌控其劳动支配权与剩余所得权,被认为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进入新时代,面对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农地撂荒与规模经营需求并存的新矛盾新情况,中央推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可依法流转。这一制度既保留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兜底功能(承包权不丢),又通过经营权放活促进了农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中,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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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今天的“耕者有其田”,不再简单等同于“人均一分田”,而是升华为愿耕者(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通过规范流转获得稳定、低成本的经营权,不愿耕者可凭承包权分享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国家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种粮补贴、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确保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并重。这是传统均田养民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转进,从追求所有权平均,转向追求用益权公平与地尽其利。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断言:“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

回望千年历史长河,“耕者有其田”始终是一条贯穿中华文明的政治主线。在先秦,它是孟子“制民之产”的仁政底线;在汉唐,它是限田、均田的制度实验;在宋元明清,它是士大夫批判兼并的道德标尺;在历次农民战争中,它是无地者用鲜血书写的现实诉求;在中国革命中,它是动员亿万民众推翻旧世界、建设新中国的纲领性承诺;在当代中国,它是乡村振兴与粮食安全的制度基石。“耕者有其田”内涵虽随时代嬗变,但其核心价值从未改变:土地不应成为少数人敛财兼并的工具,而应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安身立命、尊严劳动、共享发展成果的牢固基础。《管子·牧民》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汉书·食货志》云:“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一个社会若让耕者失其地,便埋下了动荡种子;一个政权如助耕者有其田,便夯实了长治久安根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重温“耕者有其田”这一古老而常新的命题,仍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让土地继续成为农民的“恒产”与国家的“重器”,让耕者在自己的土地上看见希望、获得尊严、共享繁荣、有梦可圆,这便是中华农耕文明留给现代中国最深沉的治理智慧。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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