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集资建房与取消开发商的公众利益之辩

作者:曹建海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58
 
取消集资建房与取消开发商的公众利益之辩
2006-09-04 10:40:09
    许久没有写博客的欲望了。一是该说的都说了,再说也是重复原来的话题;二是主流媒介当前热衷于我坚持批判的观点,我的观点他们已不愿意接受。不过今天看了一篇发表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文章《取消集资建房利国利民 》,还是控制不住心中的心中的压抑,写一短文一抒胸臆。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简称196号文)。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由此全国各地掀起了一个相应的制止热潮。9月3日出现了《取消集资建房利国利民 》这样的类理论文章,似乎在呼应建设部的这个规定。文章中说:“不言而喻,一些机关单位和垄断企业利用权力进行集资建房,危害甚大。这种集资建房利用特权低价获得土地和免除各种费用,表面上只是减少了单位自身的成本,实际上却是将成本转嫁给全社会,使得公众的负担加重,全社会的福利普遍降低。”对这段话我不能理解的是,让机关工作人员以便宜的价格得到住房以后,肯定减少了对社会上如主流媒体所说的“中国地少人多、房价供不应求”的需求压力,可以减轻对房价上涨的压力,对社会公众而言,何来“负担加重”呢?
    当然,党政机关利用“特权”的行为应该禁止,但如果他们和社会上的单位和公民集体一样采取集资的方式申请获得土地、聘请建筑设计公司建房,然后分配给最初的需求者,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妥当的。事实上,这是规避当前虚高房价、解决公务人员住房的有效手段。要知道,1998年以前房地产价格不能升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单位分房的强大竞争。现在如果取消了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进而取消了任何集资建房的方式,这并不是广大购房者希望看到的,而恰恰是房地产开发商们最欢迎的结果。所以,如果因为党政机关集资建建房中有特权就应该设法消除特权,而不是急于取消这种形式,为开发商排除一切竞争对手而后快,这在某种意义上恰恰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
    众所周知,中国房地产价格虚高,开发商制度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恐怕也难辞其咎。前者作为开发商的“娘家”,事事为开发商所想,出台多种制度为开发商清楚竞争对手,而根本不顾开发商制度和房价对民众的重大危害,已经成为站在民众对立面的行政机构。更让我们愤慨的是,建设部不把贯彻有利于百年建筑如“节能建筑”等建筑标准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反而放松控制助长大量劣质建筑充斥国家,造成目前生活用能源超过了全部能源需求的40%,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类的犯罪行为!国土资源部表面上是开发商的天敌,但其制定的“招拍挂勾”政策是地方政府掠夺农民财富、推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开发商大量囤积土地希图获得土地增殖的内在动力机制;况且,在缺乏建设标准和节能节水技术的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逼迫开发商开发“垃圾建筑”,否则逾期收回,本身也是对人类的犯罪。在国外,土地只有有需要时才会开发,决不存在强制性开发;当然及早开发可以减少开发商囤地的增殖,但何不取消开发商这个环节,由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主导土地开发呢?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减少社会上各种迂回成本,例如征用被拆迁居民的土地卖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主导拆迁,建设房屋,广告营销,最后可能又卖回给这些居民。这样的商业开发行为有什么意义呢?只有开发商获利和政府获得税收,而这些钱恰恰来自原来的居民,社会只是发生了财富的转移,一点新价值也几乎没有创造。
  所以,可以考虑在新建城镇、城乡结合部、旧城改造区域试行由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主导的房地产改造开发,这里的居民可以通过集资、委托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发。这种开发方式自然地取消了开发商的环节,而且可以根据居民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逐步开发,没有必要搞什么大建设的冒进运动;否则毛毛草草拆除了一个个历史遗产,后悔都来不及!政府要做的就是通过详细规划控制城市建设,这样和开发商开发出来的不会有区别,而且避免了财富掠夺引起的社会矛盾。政府的收入可能少了,但是换来社会稳定还是值得的;而且,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房地产财产税的方式对公众公平征收税赋。
  所以,集资建房不仅不能取消,而且应当提倡,但是应当剔除其中的特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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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海
曹建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