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当代多重形态恐怖主义的危害与应对

作者:程恩富 来源: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 2026-08-18

程恩富:当代多重形态恐怖主义的危害与应对

当前,国际经济新格局呈现为代表东方国家和南方国家的金砖国家总体经济,已日渐超过代表美西方霸权国家的七国集团;国际政治新格局呈现为中国、俄罗斯和伊朗等文明国家反制日渐衰落的美西方霸权国家并不断取得实效。在“东升西降”的国际经济政治新格局中,反对恐怖主义议题再次凸显其现实紧迫性。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扩散,并逐渐成为影响国际安全的重要变量。

近年来,中东、非洲、南亚以及部分发达国家相继发生多起恐怖袭击事件,显示出恐怖主义活动并未因国际反恐行动的推进而根本消退。尤其是在地区冲突与大国竞争交织的背景下,国际社会的战略重心被分散,部分国家反恐投入相对下降,使得恐怖组织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恐怖袭击日益呈现出针对平民、制造恐慌的特征,其影响不仅体现在直接伤亡,更体现在对社会心理与公共安全预期的长期冲击。在这一意义上,反对恐怖主义已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全球安全秩序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现实课题。

恐怖主义是指以实现特定的政治、宗教、经济等为目的,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平民,从而制造恐惧并影响社会的行为。从行为主体角度出发,恐怖主义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个人恐怖主义、群体恐怖主义以及国家恐怖主义。

个人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个体在特定价值观驱动下实施暴力行为,这类行为通常缺乏复杂的组织结构,但具有突发性强、识别难度高的特点,容易在高度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不可预测的安全风险。

群体恐怖主义则以组织化形态存在,依托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资源网络展开行动,其行动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持续化,既包括爆炸、劫持、人质事件等传统形式,也不断向网络空间与跨国行动延伸,是传统意义上最典型的恐怖主义形式。

国家恐怖主义体现为国家权力在特定情境下对暴力手段的运用,即通过军事行动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平民或特定群体施加恐惧压力,以实现政治经济战略目标。这种形式与一般战争行为的区别,在于其暴力指向并不局限于军事对抗对象,而是延伸至非战斗人员,从而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恶果。由于国家拥有更强的资源调动能力和制度化执行手段,其行为一旦突破对平民保护的基本界限,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破坏程度也更为深远。

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层面的行为,只要具备以暴力制造恐惧、以平民为主要影响对象并服务于特定政治经济目的这一基本特征,均可以纳入恐怖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法西斯在占领中国南京后屠杀20多万平民、无差别地轰炸重庆平民以及用大量平民做生化实验,就属于臭名昭著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当下,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恐怖性暴力行为,集中体现在个别新帝国主义霸权国家及其盟国的对外军事行动之中。其中,美国和以色列的相关行为尤为典型。从行动方式看,这类行为往往以“反恐”“安全防卫”等名义展开,但打击对象与行动范围不断扩大,平民与战斗人员之间的界限被弱化甚至模糊。在多次中东地区军事行动中,美国通过大规模空袭、无人机定点打击等方式,对目标区域实施高强度军事压制,这种以技术优势为基础的远程打击,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精确性”,但在现实中往往造成不可忽视的平民伤亡,并在当地社会中持续制造恐惧与不安全感。

与此同时,以色列在长期冲突环境下形成了一套以安全优先为核心的行动逻辑,在具体实施中,通过扩大“威胁认定范围”、强化“先发制人打击”等方式,使军事行动逐渐突破传统战争中对平民保护的基本约束。以色列把民用的传呼机和对讲机改装成武器,蓄意针对个人并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的行为,本质上是无差别袭击,违反国际人道法,属于典型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以色列对别国居民区、学校、医院和基础设施的打击以及封锁、隔离等措施,不仅直接影响平民生存条件,也在更广泛层面形成持续性的心理压迫与社会恶果,犯下了国家恐怖主义罪和战争罪。

国际社会必须认识到,无论表现为个人、群体还是国家行为,恐怖主义都具有显著和深远的危害,其影响不仅体现在直接破坏层面,更在于其对社会结构和国际秩序的持续冲击。

第一,在最直接的层面,恐怖主义通过爆炸、枪击、劫持等手段,对无辜平民实施暴力袭击,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其最直观的破坏形式。然而,与一般暴力行为不同,恐怖主义并不以单次打击为终点,而是以制造广泛恐惧为核心目标,通过有限的暴力行为引发更大范围的心理震荡,使公众长期处于不安全感之中,从而对社会运行产生持续性干扰。

第二,恐怖主义对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侵蚀作用。频繁的恐怖袭击不仅削弱公共安全体系的稳定性,也会动摇公众对国家治理能力的信任,进而引发社会焦虑、群体对立甚至政治极化。在一些情况下,恐怖主义还可能诱发针对特定族群或宗教群体的歧视与排斥,加剧社会内部裂痕。更为严重的是,恐怖主义对人权构成系统性侵害,其以平民为主要目标的暴力行为,直接否定了人的生命权与基本尊严,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

第三,从国家层面看,恐怖主义迫使政府在安全与自由之间进行权衡,可能导致安全措施不断强化,从而对正常社会生活和公民权利产生挤压效应。国家恐怖主义往往嵌入更广泛的国际冲突结构之中,被不同政治力量加以利用,成为国家博弈的工具。这不仅加剧地区不稳定,也使冲突更趋长期化和复杂化。

第四,恐怖主义对经济发展同样具有显著负面影响。恐怖袭击会破坏基础设施、冲击旅游与投资环境,并增加安全成本,从而抑制经济活动与区域发展潜力。

总之,恐怖主义的危害具有多层次、长期性与结构性特征,其影响远超单一安全事件,会对社会稳定、国家治理乃至国际秩序构成持续挑战。

面对恐怖主义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国际社会必须采取系统性、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应对路径。

第一,应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多边反恐机制建设,通过情报共享、执法协作以及跨境资金追踪等方式提升整体应对能力。恐怖主义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流动、组织网络化和资金来源隐蔽化的特点,单一国家依靠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形成有效遏制,只有在国际协同框架下构建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才能在信息预警、行动协调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对恐怖活动的识别能力和打击效率。

第二,应坚持综合治理思路,从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引导与意识形态防控等方面入手,减少极端主义滋生的社会土壤。实践表明,长期贫困、社会排斥、失业高企以及地区冲突积累,往往为极端思想传播提供现实空间,因此反恐不仅是安全治理问题,更是发展治理和社会治理问题,需要通过改善民生、拓宽社会流动渠道,从根源上压缩恐怖主义的滋生基础。

第三,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反恐治理能力,强化对网络极端思想传播、非法资金流动以及跨境组织联络的动态监测,提升风险预判和精准处置水平,推动反恐治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

第四,应对国家行为进行必要规范,避免以反恐之名实施超越必要限度的军事行动和强制措施,防止“以暴制暴”的逻辑不断制造新的冲突根源。特别是在国际行动中,应坚持以国际法和基本人道原则为约束,减少对平民生活、社会秩序和基础设施的破坏,避免安全治理异化为新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还应在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在强化安全防控的同时维护基本权利和社会开放环境,防止因过度管控而造成新的社会紧张和内部撕裂。

全球一切进步国家、政党和人士必须联合反对恐怖主义,既是维护各国安全与人民福祉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国际社会实现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社会应以中俄等国家组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为典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只有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理念,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及其滋生土壤,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才能逐步压缩恐怖主义的生存空间,推动形成更加稳定、公正的全球安全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文原载公众号“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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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
程恩富
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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